第七条

有效

县级以上人民政府应当加强绿色建筑人才的引进和培养,县级以上人民政府住房和城乡建设主管部门应当有计划地对绿色建筑从业人员进行培训。

地方法规 · 吉林省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 · 施行 2024年9月1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