吉林省绿色建筑发展条例/第一章 总则第六条有效县级以上人民政府应当鼓励和支持绿色建筑技术的研究、开发、示范、成果转化和推广应用,促进绿色建筑技术的进步与产业创新发展。地方法规 · 吉林省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 · 施行 2024年9月1日第五条回到全文第七条