吉林省绿色建筑发展条例/第一章 总则第五条有效省人民政府住房和城乡建设主管部门应当加强绿色建筑技术创新和体系研究,构建以企业为主体、市场为导向、产学研用相结合的绿色建筑创新体系,推动建筑相关产业绿色发展。地方法规 · 吉林省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 · 施行 2024年9月1日第四条回到全文第六条