吉林省绿色建筑发展条例/第六章 法律责任第五十四条有效县级以上人民政府及其有关部门工作人员在绿色建筑活动监督管理工作中,玩忽职守、滥用职权、徇私舞弊的,对直接负责的主管人员和其他直接责任人员依法给予处分;构成犯罪的,依法追究刑事责任。地方法规 · 吉林省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 · 施行 2024年9月1日第五十三条回到全文第五十五条