第五十五条

有效

本条例中下列用语的含义:

(一)绿色建筑,是指在全寿命期内,节约资源、保护环境、减少污染,为人们提供健康、适用和高效的使用空间,最大限度地实现人与自然和谐共生的高质量民用建筑。

(二)民用建筑,是指居住建筑、国家机关办公建筑和用于商业、服务业、教育、卫生等其他用途的公共建筑。

地方法规 · 吉林省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 · 施行 2024年9月1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