吉林省绿色建筑发展条例/第六章 法律责任第五十三条有效违反本条例第二十二条规定,房地产开发企业未在售楼现场明示,或者未在商品房买卖合同和住宅质量保证书、住宅使用说明书中载明绿色建筑等级、主要技术措施以及相关设施设备的保修期限、保护要求等内容的,由县级以上人民政府住房和城乡建设主管部门责令改正;逾期未改正的,处三万元以上五万元以下罚款;对以上信息作虚假宣传的,由县级以上人民政府住房和城乡建设主管部门责令改正,处五万元以上二十万元以下罚款。地方法规 · 吉林省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 · 施行 2024年9月1日第五十二条回到全文第五十四条