第五十二条

有效

违反本条例第十九条规定,监理单位未按照绿色建筑专项监理实施细则和绿色建筑标准要求实施监理的,由县级以上人民政府住房和城乡建设主管部门责令限期改正;逾期未改正的,处十万元以上三十万元以下罚款;造成损失的,依法承担赔偿责任。

地方法规 · 吉林省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 · 施行 2024年9月1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