第四条

有效

县级以上人民政府住房和城乡建设主管部门负责本行政区域内绿色建筑发展的指导和监督管理工作。

县级以上人民政府发展改革、科技、工业和信息化、财政、自然资源、生态环境、市场监督管理和统计等有关部门,依法在各自职责范围内做好绿色建筑发展相关工作。

地方法规 · 吉林省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 · 施行 2024年9月1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