吉林省绿色建筑发展条例/第六章 法律责任第四十九条有效违反本条例第十六条第一款规定,设计单位未按照绿色建筑等级要求进行设计并提供绿色建筑专篇,或者设计文件中选用的建筑材料、建筑构配件、设施设备不符合绿色建筑标准要求的,由县级以上人民政府住房和城乡建设主管部门责令改正,处十万元以上三十万元以下罚款;造成损失的,依法承担赔偿责任。地方法规 · 吉林省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 · 施行 2024年9月1日第四十八条回到全文第五十条