吉林省绿色建筑发展条例/第五章 引导与激励第四十六条有效鼓励金融机构在绿色建筑项目的全寿命期内,提供绿色建筑保险、绿色信贷、绿色债券、绿色发展基金、碳金融等服务,为绿色建筑产业拓宽风险可控的融资渠道。鼓励银行等金融机构为开发建设绿色建筑的企业提供信贷支持,优化授信审批流程,降低绿色融资成本。地方法规 · 吉林省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 · 施行 2024年9月1日第四十五条回到全文第四十七条