第四十五条
有效建设、购买、运营绿色建筑的,按照下列规定予以扶持:
(一)符合超低能耗建筑标准建设的民用建筑,因墙体保温技术增加的建筑面积,不计入建筑容积率和不动产登记的建筑面积;
(二)使用住房公积金贷款购买二星级以上绿色建筑住房的,贷款额度可适当上浮,具体上浮额度由市(州)住房公积金管理委员会确定;
(三)居住建筑利用热泵技术供暖制冷的,执行居民峰谷分时电价;一星级以上公共绿色建筑利用热泵技术供暖制冷的,执行居民电价;
(四)应用太阳能、浅层地热能、分布式光伏发电、空气热能等可再生能源的民用建筑,在核算建筑能耗时,其常规能源替代量抵扣相应的能耗量;
(五)对获得二星级以上标识的绿色建筑、近零能耗建筑、低碳建筑、零碳建筑等项目,优先申报国家奖项;在各类建筑工程奖项推荐、评审和工程招标投标中给予加分奖励。
地方法规 · 吉林省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 · 施行 2024年9月1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