第四十二条

有效

有条件的市(州)、县(市)人民政府,可以在以下领域给予政策支持和资金投入:

(一)绿色建筑技术、产品研发与推广;

(二)绿色建筑评价标识、二星级以上绿色建筑、可再生能源建筑应用、超低能耗建筑、既有建筑绿色改造、装配式建筑、绿色生态城区等项目示范;

(三)绿色建筑专项规划编制以及建筑能耗统计、监测和运营评估;

(四)绿色建筑技术宣传培训和公共信息服务。

地方法规 · 吉林省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 · 施行 2024年9月1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