第四十一条

有效

县级以上人民政府应当确定辖区内一定区域创建绿色生态城区,明确试点示范目标,适时推广超低能耗、近零能耗建筑,发展零碳建筑。

地方法规 · 吉林省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 · 施行 2024年9月1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