吉林省绿色建筑发展条例/第五章 引导与激励第四十一条有效县级以上人民政府应当确定辖区内一定区域创建绿色生态城区,明确试点示范目标,适时推广超低能耗、近零能耗建筑,发展零碳建筑。地方法规 · 吉林省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 · 施行 2024年9月1日第四十条回到全文第四十二条