第四十条

有效

县级以上人民政府住房和城乡建设主管部门应当会同有关部门加强对农村建筑节能的指导和服务,编制技术导则或者设计图集,并向社会公布。

鼓励农村住宅因地制宜,推广应用建筑墙体保温、节能门窗和太阳能光热、光伏发电等材料和技术。

地方法规 · 吉林省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 · 施行 2024年9月1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