吉林省绿色建筑发展条例/第一章 总则第三条有效省人民政府应当将绿色建筑产业纳入本省战略性新兴产业发展规划。县级以上人民政府应当将绿色建筑纳入国民经济和社会发展规划,制定鼓励扶持绿色建筑及相关产业发展的政策措施,完善绿色建筑发展目标责任考核评价制度。鼓励有条件的县级以上人民政府适当安排资金对绿色建筑发展给予支持。地方法规 · 吉林省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 · 施行 2024年9月1日第二条回到全文第四条