第三十六条

有效

鼓励和支持新型建筑工业化基地建设,提升标准化设计、工厂化生产、装配化施工、一体化装修、信息化管理、智能化应用的水平。国家机关办公建筑及国有资金参与投资建设的其他公共建筑应当优先应用新型建筑工业化技术。

地方法规 · 吉林省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 · 施行 2024年9月1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