第三十五条

有效

鼓励绿色建筑的基础垫层、围墙、管井、管沟、挡土坡以及市政道路的路基垫层等工程部位和绿色建筑项目范围内的道路、地面停车场等使用符合相关标准的再生建筑材料。

地方法规 · 吉林省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 · 施行 2024年9月1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