吉林省绿色建筑发展条例/第四章 技术与应用第三十四条有效省人民政府及其有关部门应当推动建材产业转型升级,支持企业开展绿色建材生产和应用的技术改造,促进绿色建材和绿色建筑产业融合发展。县级以上人民政府有关部门应当推广新型墙体材料、保温材料、预拌砂浆、预拌混凝土、建筑节能门窗等绿色建材的应用。政府性资金参与投资建设的建筑工程应当优先采购和使用绿色建材,鼓励其他建筑工程优先选用绿色建材。地方法规 · 吉林省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 · 施行 2024年9月1日第三十三条回到全文第三十五条