Article 34
In force省人民政府及其有关部门应当推动建材产业转型升级,支持企业开展绿色建材生产和应用的技术改造,促进绿色建材和绿色建筑产业融合发展。
县级以上人民政府有关部门应当推广新型墙体材料、保温材料、预拌砂浆、预拌混凝土、建筑节能门窗等绿色建材的应用。
政府性资金参与投资建设的建筑工程应当优先采购和使用绿色建材,鼓励其他建筑工程优先选用绿色建材。
Local Regulations · 吉林省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 · In force from September 1, 202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