吉林省绿色建筑发展条例/第四章 技术与应用第三十二条有效新建绿色建筑应当按照国家和省有关标准,有效处理雨水的下渗、滞蓄或再利用。新建绿色建筑的景观用水、绿化用水、道路冲洗用水、洗车用水等应当优先采用雨水、再生水等。新建绿色建筑应当选用节水器具,提高水资源的综合利用水平。地方法规 · 吉林省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 · 施行 2024年9月1日第三十一条回到全文第三十三条