Article 32

In force

新建绿色建筑应当按照国家和省有关标准,有效处理雨水的下渗、滞蓄或再利用。新建绿色建筑的景观用水、绿化用水、道路冲洗用水、洗车用水等应当优先采用雨水、再生水等。

新建绿色建筑应当选用节水器具,提高水资源的综合利用水平。

Local Regulations · 吉林省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 · In force from September 1, 202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