第二十六条

有效

县级以上人民政府应当建立健全绿色建筑运营的能耗监测、能耗统计、能源审计、能耗限额等节能监督管理制度,建立用水、用电、用气、用热等数据共享机制。

供水、供电、供气、供热等部门应当按照统计要求,将绿色建筑运营的相关能耗数据报送所在地住房和城乡建设主管部门。

地方法规 · 吉林省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 · 施行 2024年9月1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