吉林省绿色建筑发展条例/第三章 运营与改造第二十七条有效绿色建筑按照国家规定实行标识制度。国家机关办公建筑及国有资金参与投资建设的其他公共建筑应当申报绿色建筑标识。鼓励其他建筑申报绿色建筑标识。地方法规 · 吉林省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 · 施行 2024年9月1日第二十六条回到全文第二十八条