吉林省绿色建筑发展条例/第三章 运营与改造第二十五条有效绿色建筑的运营应当符合下列要求:(一)运行管理制度完备;(二)屋顶、外墙、外门窗、外保温等建筑围护结构完好;(三)采暖通风、空调、给排水、照明、供配电、电梯等设备系统运行正常;(四)节能、节水和建筑用能、用水分项计量及监测等设施设备运行正常;(五)绿地率和室内的温湿度、噪声、空气品质等环境指标达到绿色建筑相应标准;(六)废气、污水、固体废弃物及其他有害物质排放和处置符合国家和省的规定。地方法规 · 吉林省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 · 施行 2024年9月1日第二十四条回到全文第二十六条