Article 25

In force

绿色建筑的运营应当符合下列要求:

(一)运行管理制度完备;

(二)屋顶、外墙、外门窗、外保温等建筑围护结构完好;

(三)采暖通风、空调、给排水、照明、供配电、电梯等设备系统运行正常;

(四)节能、节水和建筑用能、用水分项计量及监测等设施设备运行正常;

(五)绿地率和室内的温湿度、噪声、空气品质等环境指标达到绿色建筑相应标准;

(六)废气、污水、固体废弃物及其他有害物质排放和处置符合国家和省的规定。

Local Regulations · 吉林省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 · In force from September 1, 202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