吉林省绿色建筑发展条例/第三章 运营与改造第二十三条有效建设单位在工程竣工验收合格后,应当及时向绿色建筑所有权人、使用权人和其委托的物业服务人移交绿色建筑等级、关键技术指标,以及相关设施设备、材料的品牌、型号及维护、保修信息等相关技术资料。绿色建筑所有权人、使用权人与物业服务人签订服务合同时,应当载明符合绿色建筑特点的物业管理内容。完善绿色建筑运营管理制度,建立绿色建筑用户评价和反馈机制,定期开展运营评估和满意度调查,不断优化提升绿色建筑运营水平。地方法规 · 吉林省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 · 施行 2024年9月1日第二十二条回到全文第二十四条