第十七条

有效

施工图审查机构应当按照绿色建筑等级要求对施工图设计文件进行审查,经审查不符合要求的,不得出具施工图审查合格书。

施工图设计文件变更绿色建筑等级的,应当重新审查。

地方法规 · 吉林省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 · 施行 2024年9月1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