第十六条

有效

设计单位应当按照绿色建筑等级要求进行设计,提供绿色建筑专篇,设计文件中选用的建筑材料、建筑构配件、设施设备应当符合绿色建筑标准要求。

绿色建筑设计应当结合本省绿色建筑发展需要,体现东北区域建筑特点,符合严寒地区保温性能等要求。

地方法规 · 吉林省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 · 施行 2024年9月1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