吉林省绿色建筑发展条例/第二章 规划与建设第十六条有效设计单位应当按照绿色建筑等级要求进行设计,提供绿色建筑专篇,设计文件中选用的建筑材料、建筑构配件、设施设备应当符合绿色建筑标准要求。绿色建筑设计应当结合本省绿色建筑发展需要,体现东北区域建筑特点,符合严寒地区保温性能等要求。地方法规 · 吉林省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 · 施行 2024年9月1日第十五条回到全文第十七条