第十八条

有效

施工单位应当按照审查合格的施工图设计文件编制绿色建筑专项施工方案并组织实施。施工时,不得使用不符合施工图设计文件要求的墙体材料、保温材料、门窗、供暖制冷系统、照明设备、非传统水源利用设施、可再生能源利用设施、节水器具等建筑材料、建筑构配件和设施设备。

施工单位应当在施工中采取降低能耗、减少建筑垃圾、减少噪声污染和防治扬尘等节能减排和环境保护措施。

地方法规 · 吉林省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 · 施行 2024年9月1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