第十五条

有效

建设单位应当按照建设工程规划许可证注明的绿色建筑等级要求进行建设。

建设单位在新建民用建筑项目委托设计、施工、监理时,应当在招标文件和合同中载明绿色建筑等级要求。

建设单位不得明示或者暗示其委托的单位违反绿色建筑等级要求进行项目设计、施工、监理。

建设单位应当在施工现场显著位置公示绿色建筑建设指标相关信息。

地方法规 · 吉林省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 · 施行 2024年9月1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