吉林省绿色建筑发展条例/第二章 规划与建设第十二条有效绿色建筑按照国家规定实行等级管理。绿色建筑由低到高划分为基本级、一星级、二星级、三星级四个等级。地方法规 · 吉林省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 · 施行 2024年9月1日第十一条回到全文第十三条