第十一条

有效

省人民政府住房和城乡建设主管部门应当会同标准化等有关部门,结合自然环境条件和经济发展水平,建立健全绿色建筑标准体系。

地方法规 · 吉林省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 · 施行 2024年9月1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