吉林省绿色建筑发展条例/第二章 规划与建设第十一条有效省人民政府住房和城乡建设主管部门应当会同标准化等有关部门,结合自然环境条件和经济发展水平,建立健全绿色建筑标准体系。地方法规 · 吉林省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 · 施行 2024年9月1日第十条回到全文第十二条