吉林省绿色建筑发展条例/第二章 规划与建设第十三条有效城镇建设用地范围内的新建民用建筑,应当按照基本级以上绿色建筑标准建设。大型公共建筑和国家机关办公建筑、国有资金参与投资建设的其他公共建筑应当按照一星级以上绿色建筑标准进行建设,并鼓励执行超低能耗建筑标准。鼓励其他民用建筑按照一星级以上绿色建筑标准建设。市(州)人民政府可以结合本地实际提高绿色建筑等级。鼓励农村房屋和工业建筑,按照绿色建筑要求进行建设。地方法规 · 吉林省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 · 施行 2024年9月1日第十二条回到全文第十四条