第四十条

有效

县级以上人民政府应当加强对水网工程的监督管理,建立健全水网工程监督管理机制,确保水网工程管理经费足额到位及合理使用。

地方法规 · 吉林省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 · 施行 2024年8月1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