第四十一条

有效

县级以上人民政府水行政主管部门应当对水网工程运行、维护以及安全管理等制度的建立和执行情况进行定期监督检查。

被监督检查单位应当积极配合,如实反映情况并提供有关资料,不得隐匿、弄虚作假、妨碍或者拒绝监督检查工作。

地方法规 · 吉林省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 · 施行 2024年8月1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