吉林省水网建设管理条例/第五章 保障与监督第四十一条有效县级以上人民政府水行政主管部门应当对水网工程运行、维护以及安全管理等制度的建立和执行情况进行定期监督检查。被监督检查单位应当积极配合,如实反映情况并提供有关资料,不得隐匿、弄虚作假、妨碍或者拒绝监督检查工作。地方法规 · 吉林省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 · 施行 2024年8月1日第四十条回到全文第四十二条