吉林省水网建设管理条例/第四章 水网工程保护第三十四条有效在紧急情况下,水网工程管理单位因工程抢修需要取土占地或者使用有关设施的,有关单位和个人应当予以配合。水网工程管理单位应当于事后恢复原状;造成损失的,依法予以补偿。地方法规 · 吉林省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 · 施行 2024年8月1日第三十三条回到全文第三十五条