第三十四条

有效

在紧急情况下,水网工程管理单位因工程抢修需要取土占地或者使用有关设施的,有关单位和个人应当予以配合。水网工程管理单位应当于事后恢复原状;造成损失的,依法予以补偿。

地方法规 · 吉林省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 · 施行 2024年8月1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