吉林省水网建设管理条例/第四章 水网工程保护第三十五条有效单位和个人都有保护水网工程的义务,有权对危害水网工程安全的行为进行举报。地方法规 · 吉林省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 · 施行 2024年8月1日第三十四条回到全文第三十六条