吉林省水网建设管理条例/第四章 水网工程保护第三十三条有效水网工程管理单位应当加强对工程设施日常巡查,排查安全隐患。发现影响工程运行、危害工程安全和供水安全的行为时,应当予以制止,并及时报告有关行政主管部门。地方法规 · 吉林省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 · 施行 2024年8月1日第三十二条回到全文第三十四条