吉林省水网建设管理条例/第四章 水网工程保护第三十条有效在水网工程管理范围和保护范围内禁止从事下列行为:(一)在水网工程保护范围内从事影响工程运行、危害工程安全和供水安全的爆破、钻探、采石、挖砂、打井、挖塘、取土、建房、修坟、挖沟、堆放大宗物料等活动;(二)侵占、毁坏输水渠道(管道)、闸门、专用输电线路、专用通信线路等水网工程设施;(三)移动、覆盖、涂改、损毁标识标牌;(四)其他影响工程安全运行的行为。地方法规 · 吉林省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 · 施行 2024年8月1日第二十九条回到全文第三十一条