第三十条

有效

在水网工程管理范围和保护范围内禁止从事下列行为:

(一)在水网工程保护范围内从事影响工程运行、危害工程安全和供水安全的爆破、钻探、采石、挖砂、打井、挖塘、取土、建房、修坟、挖沟、堆放大宗物料等活动;

(二)侵占、毁坏输水渠道(管道)、闸门、专用输电线路、专用通信线路等水网工程设施;

(三)移动、覆盖、涂改、损毁标识标牌;

(四)其他影响工程安全运行的行为。

地方法规 · 吉林省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 · 施行 2024年8月1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