吉林省水网建设管理条例/第四章 水网工程保护第三十一条有效在地下输水线路两侧各五米地域范围内从事下列行为,应当避免危害线路安全:(一)采矿、堆放重物;(二)种植根系深达输水管道埋设部位的深根植物;(三)超荷载行驶车辆;(四)修建水产养殖场、畜禽养殖场等;(五)其他影响地下输水线路安全运行的行为。地方法规 · 吉林省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 · 施行 2024年8月1日第三十条回到全文第三十二条