第二十八条

有效

水网工程管理范围内的土地应当依法办理征地手续,由工程管理单位负责管理。工程管理范围内的土地不得转作其他用途,任何单位和个人不得侵占。

地方法规 · 吉林省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 · 施行 2024年8月1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