吉林省水网建设管理条例/第四章 水网工程保护第二十七条有效水网工程管理范围和保护范围由水网工程管理单位设立界桩、界碑、公告牌、警示标志等标识标牌,并在重要部位采取相应的安全防护措施。地方法规 · 吉林省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 · 施行 2024年8月1日第二十六条回到全文第二十八条