第二十七条

有效

水网工程管理范围和保护范围由水网工程管理单位设立界桩、界碑、公告牌、警示标志等标识标牌,并在重要部位采取相应的安全防护措施。

地方法规 · 吉林省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 · 施行 2024年8月1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