吉林省水网建设管理条例/第四章 水网工程保护第二十六条有效水网工程的管理范围和保护范围,按照管理权限由县级以上人民政府水行政主管部门根据有关法律法规和国家、省规定划定,报本级人民政府批准后予以公告。地方法规 · 吉林省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 · 施行 2024年8月1日第二十五条回到全文第二十七条