第二十五条

有效

水网工程管理单位不得擅自改变工程设计和使用功能。水网工程原有功能需要调整的,应当进行充分论证,并经原审批部门批准。

地方法规 · 吉林省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 · 施行 2024年8月1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