吉林省水网建设管理条例/第四章 水网工程保护第二十五条有效水网工程管理单位不得擅自改变工程设计和使用功能。水网工程原有功能需要调整的,应当进行充分论证,并经原审批部门批准。地方法规 · 吉林省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 · 施行 2024年8月1日第二十四条回到全文第二十六条