吉林省水网建设管理条例/第四章 水网工程保护第二十四条有效县级以上人民政府水行政主管部门应当会同有关部门完善水网工程安全防护制度,建立风险查找、研判、预警、防范、处置、责任等全链条管控机制,确保水网工程运行安全。地方法规 · 吉林省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 · 施行 2024年8月1日第二十三条回到全文第二十五条