吉林省水网建设管理条例/第三章 水网工程管理第二十三条有效县级以上人民政府水行政主管部门、生态环境主管部门按照职责组织对本级水网工程的水量、水质进行监测,建立水量、水质信息共享机制。地方法规 · 吉林省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 · 施行 2024年8月1日第二十二条回到全文第二十四条