第二十二条

有效

无收益的纯公益性水网工程和准公益性水网工程的公益性部分的运行管护经费纳入本级财政预算;工程的改建扩建、除险加固、更新改造等投资纳入基本建设投资计划。

地方法规 · 吉林省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 · 施行 2024年8月1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