第二十一条

有效

因防汛、抗旱、水网工程险情、维持生产生活等需要应急调度水资源的,水网工程管理单位应当服从履行统一领导职责或者负责组织处置的人民政府统一调度。

地方法规 · 吉林省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 · 施行 2024年8月1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