第十条

有效

水网建设规划应当根据本地区水资源承载能力、水资源刚性约束要求和经济社会发展布局,坚持节水优先、量水而行,科学谋划水资源配置工程和水源工程,完善水资源配置和供水保障体系。

地方法规 · 吉林省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 · 施行 2024年8月1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