山东省涉案财物价格认定条例/第二章 价格认定机构与人员第八条有效价格认定机构及其工作人员在涉案财物价格认定中不得有下列行为:(一)出具虚假价格认定结论书;(二)泄露国家秘密、工作秘密、商业秘密或者个人隐私;(三)法律、法规禁止的其他行为。地方法规 · 山东省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 · 施行 2024年5月30日第七条回到全文第九条